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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:欺诈发行、虚假陈控股股东应向投资者赔偿

2019/9/6 19:27:00

中证网讯(记者 周松林 王辉)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9月6日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,为防止对投资者的“二次伤害”,我们认为,如果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、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是受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而实施,应当依法判令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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